失信被执行人 |
谷丰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3********5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523民初4945号 |
案号 |
(2020)浙0523执125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州安吉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谷丰年给付汪爱秋借款98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本金85000元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8000元及相应利息,余款自2019年1月起于每月28日给付6000元及相应利息,利随本清,直至款清。二、若谷丰年未按第一项确定的任一期限足额付款,则汪爱秋有权自逾期之日就85000元另加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按月利率1.7%计算至款清之日)就其中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汪爱秋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四、本案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由谷丰年负担,于2019年1月28日前直接给付汪爱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