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任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303********4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02民初24421号 |
案号 |
(2020)京0102执125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任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截至2018年12月6日的贷款本金246337.75元、利息8180.87元、罚息3112.55元、复利306.29元,以及自2018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按照《中信银行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及抵押合同》、《个人借款凭证(借据)》约定的标准计算);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有权就任杰名下的发动机号为16051521135306ps的发现牌小汽车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任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律师费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