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848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津0101民初215号 |
案号 |
(2019)津0101执16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审判庭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30日应付利息64670元、复利1841.43元以及自2018年12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二、如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上述款项,原告可以与被告王良省名下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和平路119号一层商24E号房产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王良省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继续清偿;三、被告王良省对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99元,减半收取9449.5元,保全费500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科宝商贸有限公司、被告王良省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19-04-25 |
发布时间 |
2019-06-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良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20103738486043B |
登记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河西区解放南路473号(环渤海大厦B26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