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石远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401********12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0502 刑初234 号 |
案号 |
(2020)黔0502执29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远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石远贵的刑期自2019年12 月8 日起至2020 年9 月7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唐和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和颖的刑期自2019年12 月8 日起至2020 年6 月7 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石远贵、唐和颖退赔被害人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金河化工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 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06-1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