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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00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22民初2189号
案号
(2020)川0522执4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赵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利息9,907.47元(计算至2019年9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赵志刚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时间
2020-08-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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