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贾继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123********44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103民初1458号 |
案号 |
(2017)鲁0103执7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贾继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洪胜借款本金60万元。二、被告贾继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洪胜逾期还款违约金:以30万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7月16日、2015年7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被告贾继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洪胜律师代理费25500元。四、被告王青年、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三项内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洪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0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由被告贾继建、王青年、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贾继建、山东宗盛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7-03-30 |
发布时间 |
2017-07-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