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文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6488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59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文杰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编号:平银 沈阳 个担贷字第bc2018052899003529_1号);二、被告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00,931.64元、利息11,518.08元、罚息2,964.98元、复利744.98元,合计216,159.6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日为2019年8月26日),并自2019年8月27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文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300元;四、若被告文杰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文杰名下辽a7f50y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4,486元,由被告文杰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