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驻马店市驿城区文达管材加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806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1702民初1784号 |
案号 |
(2020)豫1702执30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限被告刘新文、李美勤和驻马店市驿城区文达管材加工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胡爱芳返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8月24日间按本金300万元计息;自2018年8月25日按借款本金200万元计息至还清借款时止,已支付的16万元在履行时予以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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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新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702678064796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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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驻马店市驿城区驿城大道中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