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48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303民初3609号 |
案号 |
(2020)豫1303执17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10600000元及截止到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复利和罚息共计1864453.76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和罚息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向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支付律师费用159433元。三、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对被告淅川县华新铸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他项权证编号为淅房他证字第05693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李新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7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新民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1326764859405B |
登记机关 |
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县城灌河路中段(冬青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