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谭学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638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6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谭学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94.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1年2月10日起按本金40000元年利率11.2716%计算至2012年2月10日止,自2012年2月11日起按本金40000元年利率16.9074%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止,自2015年6月20日起按本金39994.21元年利率16.9074%计算至2018年9月22日止,自2018年9月23日起按本金39594.21元年利率16.9074%计算至清偿之日)。二、被告谭学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3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被告谭学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4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