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春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16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639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6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春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6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9.1675%计算至2018年12月24日,自2018年12月25日起按年利率13.75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春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被告王春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