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淮南市禾日米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624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民初4422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淮南市禾日米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淮南市升华米业有限公司、原告宋之勋、原告庄玉兰211699.5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被告胡本军、被告刘付云、被告胡伟伟在本案中不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淮南市升华米业有限公司、原告宋之勋、原告庄玉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2元,由原告淮南市升华米业有限公司、原告宋之勋、原告庄玉兰负担407元,由被告淮南市禾日米业有限公司负担43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5-12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本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400062463983Q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毛集实验区夏集镇大米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