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薛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3********02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311民初235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苏0311执21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群于2019年7月31日前交付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扣件8615只;二、被告薛群于2019年10月15日前给付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租赁费用190000元;三、被告江苏忠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如被告薛群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被告薛群还应支付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违约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7040元,减半收取3520元,由被告薛群负担(被告薛群于2019年10月15日前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