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彭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324********0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1124民初1032号 |
案号 |
(2018)赣1124执6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志华、第三人铅山县天鑫绿化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清退其租赁的位于罗石村港沿叶家的上角美地块并归还原告;二、被告彭志华、第三人铅山县天鑫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田租金1800元/月(自2017年4月至实际清场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铅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18-09-21 |
发布时间 |
2018-11-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