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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志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24********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1124民初1032号
案号
(2018)赣1124执6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铅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彭志华、第三人铅山县天鑫绿化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清退其租赁的位于罗石村港沿叶家的上角美地块并归还原告;二、被告彭志华、第三人铅山县天鑫绿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租田租金1800元/月(自2017年4月至实际清场之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8-09-21
发布时间
2018-1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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