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91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4民初10048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3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罚息315800.71元、复利69325.32元,合计385126.03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按编号2015浙稠借字第2560101002202584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二、被告江苏精科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绿陵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鹏、被告王金良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所确定的被告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绿陵生态肥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77元,由被告绿陵公司、被告精科公司、被告绿陵化工公司、被告杨鹏、被告王金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8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9(此页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鹏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3117691497448 |
登记机关 |
宿迁市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宿迁经济开发区(东区)雁荡山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