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高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3********3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26民初6222号 |
案号 |
(2018)苏0826执27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云军、淮安市融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皇甫磊支付运输费用938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93800元、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皇甫磊对被告徐亦兵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云军负担。案件受理费2170元,由被告高云军、淮安市融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10-22 |
发布时间 |
2018-1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