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胡红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22********59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浙0784民初5924号 |
案号 |
(2020)浙0784执2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永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执行人朱惠英归还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永康支行利息款标的21985.13元,由被执行人胡红阳、李莉、潘顺利、永康市绿风车辆配件厂、永康市莱恩门业厂对上述款项及本案诉讼费1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