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民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3********2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3069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4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自愿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蒋朋军支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付之日止)。二、李民生、任兴国对本调解协议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计126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80元,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民生、任兴国自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发布时间 |
2019-07-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411执462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16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76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