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921********6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湘0921民初1728号 |
案号 |
(2020)湘0921执5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曹敏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00.51元、利息1190.3元、费用(滞纳金)2067.3元,共计6157.86元(利息和费用计算至2017年11月20日)与后段利息和费用(后段利息和费用按合同约定支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7-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