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5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4民初2442号 |
案号 |
(2018)冀0104执36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唯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借款本金3599506.67元及利息(含罚息,其中2018年1月17日前的利息为180950.66元,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 二、被告郑志平、吕萍、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石家庄唯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044元,由被告石家庄唯葩商贸有限公司、郑志平、吕萍、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8-11-02 |
发布时间 |
2019-03-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