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吕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2********514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102民初230号 |
案号 |
(2019)冀0102执16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唯葩商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和利息、复利、罚息5368.66元及2017年6月23日之后的利息、复利、罚息(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复利和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郑志平、吕萍在最高限额7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郑志平、吕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唯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被告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责任范围内向被告石家庄唯葩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对被告河北融兴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东路支行开设的保证金专户(账号:13001615308049000023)内的保证金在上述欠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54元,减半收取4927元,保全费3547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时间 |
2019-05-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