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衡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2********4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2民初2385号 |
案号 |
(2020)湘0422执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邓衡生支付所欠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吉亚门业店的承揽费用13788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衡阳市石鼓区吉亚门业店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被告邓衡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