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龚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822********00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822民初399号 |
案号 |
(2020)湘0822执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龚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向晖返还彩礼礼金40 000元,金手镯、金项链按8500元折价返还,抵扣被告龚丽平的嫁妆折价6000元,共计返还42 500元; 二、被告龚丽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原告向晖返还铂金戒指一个(已当庭返还)、黄金戒指一个及黄金耳环一对;三、驳回原告向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原告向晖负担400元,被告龚丽平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桑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5-21 |
发布时间 |
2020-08-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