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韩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425********1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陕0431民初176号 |
案号 |
(2020)陕0431执恢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韩震分别向原告段军利,刘团海各给付40000元整;二、驳回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000元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韩震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武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07-27 |
发布时间 |
2020-07-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