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邵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503民初104号 |
案号 |
(2019)湘0503执5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邵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借款本金18599532.48元,利息(含罚息)998709.74元(算至2017年9月30日,顺延照计),本息合计人民币19598242.22元。被告刘林涛、周妮娣、刘三利对被告邵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上述借款本息及本案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对被告刘三利提供的抵押财产:1、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与邵水东路交叉处大众电影院综合楼商业房地产 (房屋所有权人:刘三利,产权证号分别为:邵房权证字第R0059404号、邵房权证字第R0059406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15.78平方米、911.83平方米,国土证分别为:邵市国用(2012)第S00863号、邵市国用(2012)第S00867号,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别为2148.17平方米,分摊面积分别为19.6平方米、154.37平方米,房屋他项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敏州路支行,他项权证号分别为:邵房他证双清区字第T0050667号、T0050668号);2、位于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与邵水东路交叉处大众电影院综合楼商业房地产 (房屋所有权人:刘三利,产权证号:邵房权证字第R0059407号,建筑面积为799.87平方米,国土证为:邵市国用(2012)第S00866号,土地面积为2148.17平方米、分摊面积为135.42平方米,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敏州路支行,证号为:湘(2016)邵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309号)在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22810000元内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1393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44389元,由被告邵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邵阳三利商贸有限公司在归还给原告借款本息时一并付给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发布时间 |
2019-07-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503执59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5 |
执行法院 |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9742632.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刘林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0500745916638K |
登记机关 |
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邵阳市双清区104仓库2号17号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