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秦正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1********55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214民初3603号 |
案号 |
(2018)鲁0214执23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截至2017年4月19日的借款本金385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923369.91元,合计4773369.91元,并按合同约定偿还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青岛昊鑫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阳上马支行律师代理费203000元;三、被告青岛德源模具有限公司、被告苟翠书、被告李成帅、被告林芝颖、被告秦正吉、被告林秀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岛芳林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11-13 |
发布时间 |
2019-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