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823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91319.23元(利息、罚息、复利自2014年8月20日暂算至2015年3月31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仍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4000元。三、被告浙江华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胡金明、王爱春、朱益刚、王根勇对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追偿。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4元(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400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负担;被告浙江华人杰工贸有限公司、浙江省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胡金明、王爱春、朱益刚、王根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履行,有权向被告永康市金明锌合金厂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5-24 |
发布时间 |
2017-03-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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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爱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85650344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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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金钩路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