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省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5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122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17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江北支行与被告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二、被告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58285.24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8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原告对被告金华市欧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金华市美和路218号1—3幢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金房权证婺字第00170290、00170289、00170288号)、土地证号为(金市国用2014第010-06376号)〕在11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省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徐光焰、胡金菊、王爱春对被告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上述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6820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浙江晨翔精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金华市欧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永康市宇恒门业有限公司、徐光焰、胡金菊、王爱春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4-17 |
发布时间 |
2016-05-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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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王爱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4785650344L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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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胡堰街村金钩路1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