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邢树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229********4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黑1224民初2904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黑1224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邢书春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王全勇土地承包费1386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1536.00元,保全费1213.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庆安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0-04-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