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27********19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1执526号 |
案号 |
(2019)川0181执恢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都江堰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4500000元;二、被告都江堰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借款14500000元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截止2016年9月5日为1104638.76元,2016年9月6其起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按照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三、被告都江堰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晴、舒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都江堰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到期未能清偿上述一、二项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江堰市支行对被告都江堰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座落于都江堰市大观镇保全村七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都国用(2006)第5601号”国用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抵押权,可申请人民法院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被告都江堰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11490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都江堰春天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都江堰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雷晴、舒丽负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7-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