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吴高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621********7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602民初812号 |
案号 |
(2019)湘0602执156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岳阳市彩樽坊商贸有限公司、吴高丽、李斌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波支付货款142083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黄波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黄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0元,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岳阳市彩樽坊商贸有限公司、吴高丽、李斌刚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时间 |
2019-06-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湘0602执156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4-30 |
执行法院 |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420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