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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基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824********09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0721民初2729号
案号
(2020)桂0721执6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谢基艺支付原告何铭志合同转让价款4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4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36元,保全费3256元,由被告谢基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5-18
发布时间
2020-08-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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