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基艺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824********0959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721民初2729号 | 
| 案号 | (2020)桂0721执68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谢基艺支付原告何铭志合同转让价款48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法:以4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10月16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36元,保全费3256元,由被告谢基艺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灵山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