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陈正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6********566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523民初2858号 |
案号 |
(2019)皖0523执13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379,637.88元及其中2,270,343.54元的利息(含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按年利率24%自201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被告赵俊生、陈正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安徽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赵俊生所有的用于反担保抵押的林木、林地[林权证号:和林证字(2014)0000000949号]所有权和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69元,由被告和县森堡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俊生、陈正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和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1-14 |
发布时间 |
2019-06-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