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7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203民初4116号 |
案号 |
(2020)桂0203执10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斌、张思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美兰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为60353.33元;从2019年7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案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美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4104元(原告黄美兰已预交),减半收取2052元,由原告黄美兰负担646元,被告黄斌、张思思负担140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