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乙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4********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23民初1598号 |
案号 |
(2020)桂0323执6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乙茜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清偿信用卡本金21863.81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2月3日,利息为2606.92元。从2018年12月4日起利息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乙茜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县支行清偿信用卡逾期还款违约金831.55元和手续费1491元。案件受理费4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95元,由被告王乙茜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川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5-07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