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唐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303********05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304民初2597号 |
案号 |
(2020)桂0304执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权玺与被告唐飞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二、被告唐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权玺借款本金128 5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8 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付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权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 040元,减半收取计2 520元及诉讼保全费1 766元,合计4 286(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3-18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