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1934号 |
案号 |
(2019)皖0826执9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6年11月25日按年利率8.526%计算,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2.789%计算),息随本清。二、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就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所欠上述贷款本息对被告杜学军、刘薇薇提供最高额抵押的安庆市开发区湖心北路西侧香樟里·那水岸4幢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47491号、房地权证宜房字第50147492号、土地证号:庆国用(2014)第18805号]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杜学军、刘薇薇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杜学军、刘薇薇对第一项判决款项均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郑应中、李兰香、杜学军、刘薇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郑应中、李兰香、杜学军、刘薇薇依照上述二、三项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发布时间 |
2019-06-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9)皖0826执984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7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0142400.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郑应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65942803958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