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42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826民特11号 |
案号 |
(2016)皖0826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准许依法拍卖或者变卖被申请人安徽奇士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1600万股股权(股权证编号1000225035),申请人宿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股权所得价款在代偿借款本息14131641.86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债权实现之日止以14131641.86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35%计付)、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9.65%(24%-4.35%)计算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不超过70万元为限)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其中本案申请费8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6-07-10 |
发布时间 |
2017-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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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郑应中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08265942803958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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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