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周文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921********08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721民初276号 |
案号 |
(2020)皖1721执6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徐祚根、周文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胡修宏偿还借款185万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8月3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胡修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33元,减半收取10766.5元,由二被告负担10566.5元,原告负担200元;保全费5000元,二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履行生效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1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