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云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4********14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824民初810号 |
案号 |
(2020)皖0824执8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潜山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所欠卢书波货款6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息);二、驳回卢书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934元,由卢书波负担34元,由李云峰负担49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潜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