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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艳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3********13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421刑初220号
案号
(2020)皖0421执10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李艳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三个月零八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时间
2020-08-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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