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李艳侠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3********13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421刑初220号 |
案号 |
(2020)皖0421执10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李艳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于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余刑一年三个月零八天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6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15 |
发布时间 |
2020-08-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