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十月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823********1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枞民二初字第00172号 |
案号 |
(2015)枞执字第005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德祥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枞阳县鑫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72万元(此为2013年7月5日前利息),合计53.72万元,并从2013年7月6日起按月利率15.6‰给付上述借款利息,息随款清;二、被告朱十月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被告方德祥、朱十月不能清偿的上述借款本息部分,在依法确认不能清偿之日起三十日内由被告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510元,鉴定费2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10元,由被告方德祥、安徽省实悦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朱十月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5-07-07 |
发布时间 |
2015-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