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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421********281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421民初472号
案号
(2020)辽0421执2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林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抚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3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9.00元,减半收取439.50元,由被告林帅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时间
2020-08-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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