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黄燕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6********1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981民初2785号 |
案号 |
(2019)闽0981执20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缪国良、黄燕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和利息(利息包括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9月21日利息为968,962.44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缪国良、黄燕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00元、公告费260元;三、王鸿畊、福安市康禹商贸有限公司、陈杰、陈旭光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王鸿畊、福安市康禹商贸有限公司、陈杰、陈旭光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缪国良、黄燕芳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发布时间 |
2019-07-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闽0981执2096号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5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