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881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1721民初1493号 |
案号 |
(2017)皖1721执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还清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21日至归还之日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安徽明辉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给付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7000元;三、被告池州华鑫木业有限公司、苏立新、苏昌华、张满安、李水红对上述判决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东至县众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减半收取6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六被告负担6000元(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法院缴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7-01-09 |
发布时间 |
2017-07-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张满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7216881127049 |
登记机关 |
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