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杨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521********1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云0923民初590号 |
案号 |
(2020)云0923执1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冷中树、杨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凤明借款本金人民币96000元。二、被告冷中树、杨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凤明2016年6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结欠利息人民币37440元。三、被告冷中树、杨利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原告何凤明2018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何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0-03-17 |
发布时间 |
2020-08-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