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91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0302民初377号 |
案号 |
(2019)豫0302执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群明借款本金10679238元及利息597353元,合计11276591元,并按本金10679238元、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宏茂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宏茂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群明借款本金760000元及利息28210元,合计788210元,并按本金760000元、月利率1.5%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五、被告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魏群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33、保全费2570元,合计99603元,由原告魏群明负担6578元,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宏茂商贸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7115元,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颐和黄金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时间 |
2019-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9)豫0302执51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05 |
执行法院 |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7648674.0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马明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303599122126B |
登记机关 |
洛阳市西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9号一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