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1********51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3139号 |
案号 |
(2019)皖0826执6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市全佳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并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7月28日按年利率8.265%支付合同内的利息,自2017年7月29日至贷款结清之日按年利息12.3975%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安庆市众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春雷、李春晖、孙飞、朱洪骏对第一项判决本息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被告安庆市众木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春晖、孙飞、朱洪骏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市全佳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19-03-18 |
发布时间 |
2019-05-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