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清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422********0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426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20)鲁1426执17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柴清华于2019年11月25日前给付原告仇春金租金1000元,并搬离原告所有的位于平原县王凤楼镇商业街租赁屋内的所有物品,将房屋返还原告。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原告自愿放弃。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搬除租赁屋内的物品、返还原告房屋。被告给付原告租赁期内所欠的租金2000元和自2019年4月1日起至从租赁屋搬出、返还原告房屋止的租金(按每月416元计算)、违约金(按每日20元计算)。三、其他无争议。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02-10 |
发布时间 |
2020-08-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