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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汝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7********0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1)佛南法民一初字第845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佛南法沥执字第000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彭燕香、郭汝华、广州市顺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东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以100万元从2007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并扣减已支付的利息10万元;二、驳回原告冯国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461.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9461.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16.04元,被告负担27245.04元。被告负担部分应连同上述借款本息一并付回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另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异议不能成立,应交纳费用100元,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3-01-05
发布时间
2015-12-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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